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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372号(资源环境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14189/2016-00009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文字号

国海函〔2016〕第5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2日

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372号(资源环境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海函〔2016〕第57号

蔡建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海岸线与河岸线的生态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述,海岸带地区是目前我国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岸带区域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渐加剧,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近年来,国家海洋局通过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管理、海域使用审批和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海洋环境监管等措施,在保护和利用海岸线资源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一)落实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保护和利用岸线资源中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对天然形成的沙质岸线、粉砂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和生物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生态功能的人工海滩、人工海岸湿地和人工红树林等实行保护,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限制盲目填海造地,确保实现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和“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等目标。

 

    (二)强化岸线管理。积极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将海岸线划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适度开发三类岸段,完善各类岸段的管理措施;为满足公众观海亲水的需求,要求城镇建设项目的建筑区域退让海岸线一定距离,占用岸线的旅游休闲娱乐用海项目保留公共通道和亲水岸线;积极探索完善海岸线资源利用的经济调节手段,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三)积极选划建设海洋保护区。近年来,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到目前为止共建立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48处,将相当部分的自然岸线和海岸带区域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在岸线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在渤海率先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海岸带和近海重要生态系统划定为生态红线区域并实施分区分类的管控措施,有效控制开发利用活动。今年又印发意见,要求沿海省(区、市)在年底前完成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包括砂质岸线、滨海湿地等区域划定为红线区并实施严格的管控制度。

 

    (五)严格海域使用审批。加强占用岸线的规划和项目的审查力度,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实施占用岸线总量控制,审核用海项目的平面设计,制定区域用海规划和单体围填海项目岸线利用控制指标;强化占用岸线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要求设计占用岸线的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中,专章论证项目占用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岸线利用效率等内容。

 

    三、针对您提案中所提出的建议,国家海洋局今后将着重开展下列工作:

 

    (一)健全完善岸线和海岸带管理体系。积极推动《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探索推进岸线保护立法工作,进一步推动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利用。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借鉴国外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经验,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成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统一负责海岸带的规划、管理、监督等。

 

    (二)加大海岸带使用活动生态影响监测评价力度。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浮标、遥感等高新技术在海洋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大力推进海域和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区域建设过程监测和跟踪监测,全面强化对围填海活动及其环境影响的监视监测。

 

    (三)全面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和生态承受能力脆弱的岸线及海岸带区域划定为红线区,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政策,区域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以保护重要典型生态系统为前提。建立实施退缩线制度,禁止在红线区域内开展损害其生态系统功能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对重要海岸带和近海生态产生明显影响的海洋工程和海岸带工程,停止审批或限批,防止重点产业发展大面积占用海洋生态区域。

 

    (四)健全完善近岸海洋开发利用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监督执法制度机制。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符合功能区划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海岸带开发利用申请,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环评报告为技术支撑,把好审批关。落实海域使用过程中的施工监管与竣工验收,依据论证和环评阶段提出的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大力开展海洋环境联合执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近海自然资源。

 

    (五)积极推进岸线开发利用活动生态补偿赔偿工作。结合国家印发的生态补偿意见,参考有关省市已有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明确岸线开发和海域使用活动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补偿主体、补偿方式、核算标准等有关事项,推动海域使用活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实施,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感谢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国家海洋局

                                                                                    2016年8月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010-6804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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