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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8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14189/2017-00001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文字号

国海函〔2017〕第6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2日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84号建议的答复

国海函〔2017〕第62号

李树起等8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结合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意见答复如下: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保护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2009年9月,国务院批准该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调整后的保护区由11处贝壳堤区域和1处牡蛎礁、七里海湿地区域组成,涉及天津市津南、宁河、宝坻、滨海新区的部分地区和河北唐山市芦台农场、北京市监狱局清河农场,总面积359.13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为45.15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43.34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270.64平方公里。

 

    自保护区成立以来,国家海洋局高度重视规范化能力建设,在资金、技术方面给予了大量的支持。保护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建成了88000平方米的各类科普宣传和科研基地,建设了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实现了实时监控。2009年以来,连续开展了水生生物和水环境、地形地貌、植物分布及鸟类种类和数量的监测和调查,掌握了保护区生态环境整体状况。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2013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理由、调整年限、调整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保护区内滨海湿地范围调整,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针对您提出的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建议,应由天津市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国家海洋局及相关部门将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以上文件要求,给予积极支持。

 

    感谢您对海洋保护区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010-68047670

 

 国家海洋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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