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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14189/2009-01968

海域综合管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20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9〕14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统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加强对海域使用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细则和《国家海洋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域使用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海洋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统计管理工作。海域使用统计属于专项统计,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等情况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 海域使用统计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统计指标体系,准确、及时和全面反映海域使用现状及动态变化,提供和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开展海域使用统计分析,研究海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挥海域使用统计的决策参考和监督作用。
  第四条 海域使用统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
  (二)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科学、规范,不与其它统计制度中的同类指标矛盾;
  (三)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不得擅自修改、增减。
  第五条 海域使用统计报表采用分级统计、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各省、市、县的本级统计数据(包括海域使用权证书本数、项目用海面积和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等)均不包括由上级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
  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统计报表报送所在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并汇总全市海域使用统计数据,将汇总报表报送所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并汇总全省海域使用统计数据,将汇总报表报送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和所在海区分局。
  国家海洋局负责统计国家海洋局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并汇总全国海域使用统计数据。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工作计划、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及标准,监督检查统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汇总全国海域使用统计数据,编制海域使用管理公报、海域使用统计年报和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分析报告,检查、审定、管理、公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资料的审核、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海域使用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维护海域使用统计系统;
  (五)组织开展海域使用统计培训工作,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海域使用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填报海域使用统计报表,编写海域使用统计分析报告;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海域使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资料的审核、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统计培训工作,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统计报表的填报单位。统计报表由本单位统计人员填写、统计负责人审核。审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统计数据来源是否可靠;
  (二)统计内容是否全面;
  (三)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统计数据有无重复;
  (五)填报程序是否适当。
  经审核的统计报表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计负责人,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审核海域使用统计报表,指定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是海域使用统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现统计数据不准确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并作文字说明;
  (三)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统计报表;
  (四)编写海域使用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海域使用统计分析工作,编制海域使用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科学理论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抵制和举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反统计法规行为,表现突出的;
  (三)严守国家统计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统计工作敷衍、不负责任者;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者;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者;
  (四)侵犯统计人员行使本规定职权者;
  (五)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自行编发统计报表、发布统计资料者;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者。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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