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03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03]3号)。纲要提出了发展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强调:“制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发展规划;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强化海域使用管理,加强海域使用审批,全面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纲要把“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措施,明确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2003年11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会议强调,为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工作统一、有序、有力的目标,在海域管理方面要做到严格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从严控制围填海和海砂开采,加强近海捕捞和海水养殖的用海管理。

- ·1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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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为总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
国务院批准发布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和《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并授权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基本建立,工作重点转入实施阶段。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海岛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立法程序已正式启动。
海域勘界工作全面推进。
海洋资质管理、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推广、海底电缆管道管理等工作全面开展。
海域法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养殖用海管理调研和海域管理培训等专项行动取得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
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7 686本,确权海域面积20.5万公顷,累计确权面积达到78.3万公顷。
- ·2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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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授权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和具体的审查、报批程序等内容,并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公告和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授权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该办法规定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的审批范围、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审批程序和其他事项等内容,规范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临时用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规范了对临时用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海域有偿使用管理政策制定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地方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截止2003年年末,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了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发布了40多个规范性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100多个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率先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海域管理法规,河北、江苏、广西、海南省(自治区)海域使用立法工作已列入省级人大的立法计划。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等沿海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
天津、山东、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直辖市)启用了省级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2.2 海域权属管理
海域使用确权发证工作全面推进。2003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7 686本,确权海域面积205 266公顷。截止2003年年末,我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6 902本,确权海域面积783 011公顷。
沿海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海域使用情况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 ,全面清理不合理用海和无证用海。
辽宁、山东、江苏、福建、广东和广西等地的部分市、县依法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试点工作,共招标和拍卖30多宗项目用海,出让海域面积3 000多公顷,促进了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海域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
2.3 海域有偿使用
目前,沿海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计划单列市发布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加强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海域使用分等定级、价值评估工作已正式启动。
2.4 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基本建立。《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已于200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通过,其中辽宁、山东、广西、海南四个省(自治区)的海洋功能区划经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已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已经形成。
海洋功能区划工作重点由编制转入实施。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和部分省、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各级海域管理工作中得到严格执行:新增用海项目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制定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清理整顿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已用海项目,并提出恢复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的整治措施。
2.5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
按照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国30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不断开拓创新、因地制宜,积极推动海域管理工作,在确权发证、海域使用金的收缴、重点海域的清理整顿以及规范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2.6 海岛管理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三部委于2003年6月17日联合发布《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程序、海岛保护名录、海岛名称管理等制度。该规定是我国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将在调整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维护我国主权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推动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国家海洋局还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地方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截止2003年年末,由各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无居民海岛管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超过14个,启动无居民海岛管理地区的无居民海岛数量占全国无居民海岛总数的30%以上。其中,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封岛育林”、“封岛护养”工程已经有一定成效;厦门市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对部分岛屿实施生态修复,全面开展无居民海岛专项整治工作。
《海岛保护法》列入了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为了解决目前我国海岸带海岛信息化数据缺乏、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正式启动海岸带海岛资料整理及数据库系统建设工作。
2.7 海域勘界工作
省级海域勘界工作进展顺利。冀津北线、冀津南线和粤桂线界线方案已初步统一了意见;苏沪线已正式启动。
2003年2月,召开了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经验交流会。截止2003年年末,全国已启动了100多条县际界线的勘定工作,其中46条已签定了界线协议书。
为了加强海域勘界的制度建设和技术工作,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县际间海域勘界技术导则》、《海域勘界成果编辑出版办法》、《海域勘界档案工作手册》;制定了海域勘界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对海域勘界工作进行了全过程质量控制。
举办了省、市两级县际间海域勘界技术培训,培训人员400多人次。
2.8 其他各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海洋资质管理 2003年3月31日,经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建立了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收费制度。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注册海洋工程师专业筹备委员会会议,推动了注册海洋工程师管理工作。举办了七期海域使用论证资质、测量业务培训,培训资质单位技术人员550人。
海底电缆管道管理 全面完成了全国海底电缆管道普查的资料整编工作,预计明年年初出版图籍和发布公告。完成了春晓油气田海底管道等4个项目的路由调查及铺设施工的审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以国土资源部第24号令发布实施。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面完成了地市级以上海域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设备配置,并在广西开展了系统数据上报制度试点。
“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先进集体”表彰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海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海洋局开展了2003年度全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表彰范围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其中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河北省海洋局、天津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被评为“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先进集体”。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还被授予“全国海洋综合管理特等奖”荣誉称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被授予“全国海洋综合管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 ·3 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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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海域法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
为了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深入贯彻实施海域法,2003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在沿海开展了海域法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活动。活动以“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为原则,分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通过大检查行动,摸清了各地海域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同时梳理、分析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地方海域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2 养殖用海管理调研
针对养殖用海面积大、用海主体复杂多样、矛盾纠纷突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养殖用海管理调研,形成了《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管理的调研报告》,为加强养殖用海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3.3 海域管理培训
国家海洋局先后举办了沿海省、市两级海域管理培训班及三个海区县级海域管理培训班,培训海域管理干部500多人;举办了国家直接受理项目用海企业人员培训班,培训企业人员近80人;各地也普遍加强了培训力度。通过多层次的宣传和培训,调动了各级海域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海域管理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 ·4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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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海域使用现状截止2003年年末,我国已查明海域使用面积2 449 651公顷,占我国领海和内水面积的6.5%。主要用海类型及面积分别为: 渔业用海1 635 392公顷, 交通运输用海276 644公顷, 工矿用海109 702公顷,旅游娱乐用海27 945公顷,海底工程用海28 196公顷,排污倾倒用海13 497公顷,围海造地用海32 967公顷,特殊用海289 813公顷,其他用海35 495公顷。4.2 海域使用确权情况4.2.1 累计确权情况截止2003年年末,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6 902本,确权海域面积783 011公顷。其中,确权海域面积最多的省份是山东省231 937公顷,以下依次为辽宁省197 139公顷,江苏省99 452公顷,福建省73 444公顷,广东省65 579公顷, 浙江省43 355公顷,天津市17 253公顷,河北省14 471公顷,广西壮族自治区11 717公顷,海南省5 939公顷,上海市811公顷;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最多的省份是山东省6 947本,以下依次为福建省4 558本,辽宁省4 020本,广西壮族自治区3 918本,广东省2 998本, 浙江省2 422本,海南省847本,江苏省477本,河北省431本,天津市60本,上海市4本。截止2003年年末, 各用海类型的已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655 422公顷,交通运输用海49 408公顷,工矿用海26 473公顷,旅游娱乐用海5 265公顷,海底工程用海21 546公顷,排污倾倒用海2 117公顷,围海造地用海11 242公顷,特殊用海8 074公顷,其他用海3 464公顷。4.2.2 2003年确权情况2003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7 686本,确权海域面积205 266公顷。其中,国家海洋局登记用海项目137个, 确权面积16 985公顷。2003年度确权海域面积最多的省份是福建省42 878公顷,以下依次为江苏省41 906公顷,辽宁省32 976公顷,山东省21 493公顷,天津市16 658公顷,浙江省12 131公顷,广东省9 592公顷,河北省5 266公顷,广西壮族自治区5 087公顷,海南省294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最多的省份是福建省1 881本,以下依次为广东省1 698本,山东省1 012本,广西壮族自治区1 004本,辽宁省708本,浙江省679本,江苏省241本,河北省167本,海南省114本,天津市45本。2003年,各用海类型的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148 506公顷,交通运输用海19 901公顷,工矿用海8 125公顷,旅游娱乐用海897公顷,海底工程用海20 186公顷,排污倾倒用海893公顷,围海造地用海2 123公顷,特殊用海4 059公顷,其他用海576公顷。
- ·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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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使用面积: 是指实际存在的所有排他性用海面积,包括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2.确权海域面积: 是指已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3.渔业用海: 是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养殖用海和增殖用海。4.交通运输用海: 是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锚地和路桥用海。5.工矿用海: 是指开展工业生产及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临海工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和油气开采用海。6.旅游娱乐用海: 是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海水浴场和海上娱乐用海。7.海底工程用海: 是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仓储用海。8.排污倾倒用海: 是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废的海域。包括污水排放用海和废物倾倒用海。9.围海造地用海: 是指在沿海筑堤围割滩涂和港湾,并形成土地的工程用海。包括城镇建设用海和围垦用海。10.特殊用海: 是指用于科研教学、自然保护区、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自然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11.其他用海: 是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