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07年是海洋事业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年,全国海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海洋事业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海域使用管理作为海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也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海域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得到确立,海域有偿使用政策制定和地方海域管理立法工作基本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海岛管理以及海域勘界等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2007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和海域使用统计结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2007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现予以发布。
国家海洋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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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 |
2007 年3 月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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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 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2007 年海洋工作的总体部署,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针, 以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为主线, 以配套法规和技术支撑两大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养殖用海和围填海管理为重点, 深入推进海域管理和海岛工作, 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 海域物权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物权法》明确规定“海域为重要的国有财产,海域使用权为基本的用益物权”。
● 海岛保护与管理进一步加强,全面开展海岛规划、立法、政策研究和保护区建设等各项工作。
●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日趋完善,出台《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组建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
● 海域权属管理全面规范,严格控制围填海,加强养殖用海管理,保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
●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发布《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大力推进,海域使用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
● 海域勘界工作加大协调力度,进入界线协议签署阶段。
●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活动深入推进,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
● 2007年全国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6 037 本,确权海域面积24.46 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达29.59 亿元。 -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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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建设
海域物权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2007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物权法》“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6 条),“用益物权”一编中专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2 条),海域使用权被确立为基本的用益物权。
推进海域物权制度的贯彻落实,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海域物权理论研究取得新进展,会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12 月15 日成功举办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物权法和海域物权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海域物权立法的影响,推进海域物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广东省和天津市人大出台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截至2007 年底,全国已有10 个沿海省(直辖市)完成海域管理地方立法工作。1.2 海岛管理
全面开展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牵头成立“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并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召开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国家海洋局成立了海岛管理办公室,负责海岛规划、立法、政策研究和保护区建设等工作。
广泛开展海岛调研。8月、10月分别组织 8 部委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组专家赴广东、广西和辽宁、福建等地开展重点海岛调研,深入了解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海岛开发、保护和规划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务院研究室研究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管理政策和配套规定。
加强海岛县(区)合作与交流。12 月12 日~ 13 日,在广东省南澳县成功举办了第十四次全国海岛联席会议,重点研讨海岛法制建设和政策制定问题。地方海岛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设立了无居民海岛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无居民海岛实施综合管理。
1.3 海洋功能区划
全面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工作,出台《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新修订的《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 自2007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理论研究和技术指导,组建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组织辽宁、江苏和海南省开展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试点工作,旨在通过进一步明确各岸段的基本功能和保护措施,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
1.4 海域权属管理
严格控制与管理围填海活动。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开展淤涨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出台《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城镇建设用海以及交通、电力等行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规范新开工项目用海的管理,有效保证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全年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用海29 个,其中油气、电厂等能源行业项目16个。全年发放交通运输用海海域使用权证书239本,确权海域面积4 826.13 公顷。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沿海各地积极开发完善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网站建设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用效果逐步显现。
2007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 037 本,确权海域面积244639.26公顷。1.5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海域使用金征收和缴库方式、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全国海域划分为6 个等级,确定了不同海域等别和不同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配套管理政策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研究工作,已有10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政策调研,并向国务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沿海各地严格依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全面规范海域使用金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会审制度。截至2007 年底,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共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18 724.75 万元。
全年, 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295 867.89 万元,比上年增长87%。1.6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启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7 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和各类交流培训会议。向62 家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及国家同步数据中心授牌,国家监管中心与地方60 家省、市中心签署了共建协议。三大基本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正在进行,并在广东省开展系统应用软件开发试点。完成了国家监控与指挥平台建设,积极筹建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启动数据库和传输网络建设。沿海省市也开展了监控与指挥平台建设、监管中心建设,并开始启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化工作。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网箱养殖图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和地方得到了广泛应用。全国通用版本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完成了1∶5万基础地理数据库和海岸带海岛数据库建设。1.7 海域勘界工作
全国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进入攻坚阶段,闽粤线、辽冀线、津冀南线、津冀北线、粤桂线、粤琼线6 条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已经签订;辽鲁线和冀鲁线即将签署协议,苏沪、沪浙、浙闽界线方案已完成,正在协商阶段;苏鲁线已完成外业和内业工作及界线方案的制定。全国已勘定229 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完成界线总数的96%,其中海南、福建、河北、浙江、广西、上海及天津的县际勘界工作已全部完成。沿海各地区在进行勘界任务的同时,开展了海岸线修测工作,目前已全部完成外业调查和修测方案的制定,正进入报批阶段。
浙江省宁波市和台州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签字仪式
- ·2 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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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推进百县示范活动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稳步推进,切实维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以《物权法》出台为契机,会同中国海监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集中力量,开展了以查清养殖用海现状、完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切实维护养殖用海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内容的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目前,各省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进展顺利,总体进入检查验收阶段。
- ·3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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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海域使用管理现状
截至2007 年底,全国已确权海域面积1 299 313.31 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1 241 637.37 公顷,公益性项目57 675.94 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40 220 本,其中经营性项目39 037 本,公益性项目1 183 本。其中,辽宁省332 065.56 公顷,9 890 本;河北省47 343.53 公顷,1 753 本;天津市22 397.85 公顷,109 本;山东省263 211.42 公顷,8 262 本;江苏省309 608.73 公顷,1 726 本;上海市14 441.45 公顷,26 本;浙江省76 400.39 公顷,2 862 本; 福建省111 118.02公顷,7 773 本;广东省95 758.47 公顷,3 889 本;广西壮族自治区12 468.38公顷,2 170 本;海南省11 593.64 公顷,1 689 本,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2 905.87 公顷,71 本。(注:本公报中涉及的各省份数据均包含该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情况)
表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确权现状
主要用海类型及其确权海域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1 094 071.97 公顷,交通运输用海64 030.64 公顷,工矿用海40 566.66 公顷,旅游娱乐用海6 631.66公顷,海底工程用海17 891.03 公顷,排污倾倒用海1 103.51 公顷,围海造地用海54 006.53 公顷,特殊用海12 708.26 公顷,其他用海8 303.05 公顷。
3.2 2007年海域使用管理情况
3.2.1 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2007 年,全国共确权海域面积244 639.26 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238 348.28 公顷,公益性项目6 290.98 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 037 本,其中经营性项目5 925 本,公益性项目112 本。其中,辽宁省41 131.90 公顷,1 030 本;河北省18 653.84 公顷,718 本;天津市3 174.93 公顷,16 本;山东省45 958.98 公顷,756 本;江苏省72 205.72 公顷,390 本;上海市1 535.97 公顷,3 本;浙江省14 480.59 公顷,241 本;福建省23 112.27公顷,959 本;广东省18 880.72 公顷,1 087 本;广西壮族自治区4 254.82公顷,453 本;海南省1 249.52 公顷,384 本。表2 2007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各用海类型的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218 857.08 公顷,交通运输用海4 826.13 公顷,工矿用海2 286.96 公顷,旅游娱乐用海520.24 公顷,海底工程用海1 236.36 公顷,排污倾倒用海344.95 公顷,围海造地用海13 425.00公顷,特殊用海3 063.92 公顷,其他用海78.62 公顷。
2007 年各用海类型的确权面积与2006 年比较,渔业用海增加了28 879.57公顷,交通运输用海减少了8 092.07 公顷,工矿用海减少了3 852.12 公顷,旅游娱乐用海减少了331.57 公顷,海底工程用海增加了941.75 公顷,排污倾倒用海增加了309.62 公顷,围海造地用海增加了2 131.06 公顷,特殊用海增加了504.30 公顷,其他用海减少了3 169.69 公顷。
渔业用海确权面积218 857.08 公顷,其中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确权面积402.01 公顷,养殖用海确权面积175 628.90 公顷,增殖用海确权面积41 231.90公顷,人工渔礁用海确权面积1 594.27 公顷。3.2.2 海域使用权注销情况
2007 年,全国共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3 111 本,其中经营性项目3 067 本,公益性项目44 本;注销海域面积31 550.74 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28 826.85 公顷,公益性项目2 723.89 公顷。3.2.3 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
2007 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295 867.89 万元。其中,辽宁省38 707.83万元,河北省13 953.23 万元,天津市25 494.75 万元,山东省44 050.26 万元,江苏省33 998.15 万元,上海市2 674.78 万元,浙江省31 458.58 万元,福建省33 718.14 万元,广东省51 908.26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16 393.08 万元,海南省3 510.83 万元。
各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分别为:渔业用海23 645.15 万元,交通运输用海7 797.81 万元,工矿用海5 205.44 万元,旅游娱乐用海 1 315.12万元,海底工程用海5 352.64 万元,排污倾倒用海734.13 万元,围海造地用海251 528.11 万元,特殊用海203.59 万元,其他用海85.90 万元。
2007年主要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百分比
3.2.4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情况
2007 年,全国共有4 省(自治区)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实践,通过招标、拍卖共设定海域使用权15 宗,确权海域面积2 626.98 公顷。其中,通过拍卖方式,山东省批准使用并确权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3本,面积532.57 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14.93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批准使用并确权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3 本,面积105 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66.20 万元;通过招标方式,江苏省批准使用并确权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4 本,面积509.81 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13.03 万元,福建省批准使用并确权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5 本,面积1 479.60 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484.00 万元。3.2.5 海域使用权变更情况
2007 年,全国共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证书数量为3 985 本,面积为112 295.88 公顷。其中,转让155 本,面积5 728.68 公顷;抵押1 386本,面积67 142.86 公顷;继承4 本,面积99.23 公顷;转移3 本,面积602.84 公顷;更名、更址326 本,面积20 195.51 公顷; 续期2 111 本, 面积18526.76公顷。
3.2.6 临时用海管理情况
2007年,全国共发放临时海域使用证书18 本,临时用海项目批准使用海域面积1 932.89 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数额为4.36 万元。表3 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地区分布情况
3.2.7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情况
2007年,国务院批准确权海域面积11 126.86 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73本,征收海域使用金125 058.85万元 (其中缴入中央财政52 458.72万元)。
- ·4 2007年海域使用管理大事记
- 1月2 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海岛管理开发建设与保护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中批示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具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牵头,对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管理进行调研、规划。
1月10 日:国家海洋局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纪念《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
1月24 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海域使用金征收和缴库方式、海域使用以招标拍卖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全国海域划分为6 个等级,确定了不同海域等别、不同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该通知自2007 年3 月1 日起施行。
1月25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2007 年3 月1 日起实施。
3月7 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 对海上人工岛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
3月12 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并明确了本地区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3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3月19 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批复省级和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共建执行单位的通知》,标志着各级监管中心正式成立。
3月2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并明确了本省的配套管理政策和养殖用海等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4月19 日: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的海域管理工作。
同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召开了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会议。
4月24 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动员大会在大连召开,标志着系统建设在全国全面启动。
4月28 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
5月1 日:新修订的《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 正式开始实施。
5月21 日~28 日:国家海洋局协助致公党中央赴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海岛保护立法调研。
6月1 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
6月10 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
6月18 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成立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函》,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
6月26 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绍史在北京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对海岛工作的重要批示,并就如何贯彻中央领导的批示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讨论。
6月29 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
7月份:国家海洋局对77 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进行了年检,其中41家单位年检结论合格,35家基本合格,1家注销资质。
7月4 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辽宁、江苏和海南省开展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基本思路是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通过进一步明确各岸段的基本功能和保护措施,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同日,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本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7月12 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规范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工作。该规定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7月17 日:国家海洋局海岛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海岛规划、立法、政策研究和特别保护区建设等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框架进行了研讨,对下一阶段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
7月19 日: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和《关于开展我国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
7月23 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成立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正式成立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简称海岛办)。
7月25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设立了无居民海岛联系会议制度,由海洋部门对全省无居民海岛实施综合管理。
8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了本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8月22 日: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江苏、山东、辽宁三省开展了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专题调研,并向国务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8月23 日~31 日: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赴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综合海岛调研。
8月26 日~9 月5 日,国家海洋局组织的考察团对日本围填海情况进行了考察。
9月17 日: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报送〈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综合海岛调研报告〉的函》,分送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阅。
9月14 日和18 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分别在连云港和葫芦岛组织召开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经验交流及培训工作会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0月10 日~15 日: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专家赴辽宁省和福建省开展重点海岛调研,重点考察了海洋岛、南坨子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哈仙岛、塞里岛和福建省平潭县海岛。
10月28 日: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广东省农业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了本省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优惠政策。
11月15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2008 年4 月1 日起施行。
11月28 日: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本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11月30 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本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12月10 日: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启用2008 版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通知》。2008版海域使用权证书进一步突出了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特征。
12月12 日~13 日:国家海洋局在广东省南澳县组织召开了第十四次海岛联席会,会议主题是海岛可持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研讨了海岛法制建设和政策制定问题。
12月13 日: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本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12月15 日: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召开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意义重大,要深化海域物权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体系。
12月18 日,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确定了本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和盐业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并规定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优惠政策。 - ·附录 名词解释
- 1 确权海域面积:是指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2 渔业用海:是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养殖用海、增殖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
3 交通运输用海:是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锚地和路桥用海。
4 工矿用海:是指开展工业生产及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临海工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和油气开采用海。
5 旅游娱乐用海:是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海水浴场和海上娱乐用海。
6 海底工程用海:是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仓储用海。
7 排污倾倒用海:是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废的海域。包括污水排放用海和废物倾倒用海。
8 围海造地用海:是指在沿海筑堤围割滩涂和港湾,并形成土地的工程用海。包括城镇建设用海、围垦用海和工程项目建设用海。
9 特殊用海:是指用于科研教学、自然保护区、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自然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10.其他用海:是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