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准建立辽宁团山等3处国家级海洋公园的通知
辽宁、浙江、福建省海洋厅(局):
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你厅(局)申请建立的辽宁团山等3处国家级海洋公园,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立辽宁团山、福建崇武、浙江嵊泗3处国家级海洋公园。
二、你厅(局)应会同海洋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尽快组织落实管理机构和建设管理经费,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总体规划,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探索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你厅(局)应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海洋公园面积和范围,抓紧组织开展海洋公园的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海洋公园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
海洋公园内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海洋公园界线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的依据。
附件:“辽宁团山、福建崇武、浙江嵊泗国家级海洋公园”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
国家海洋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