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准建立和调整辽宁凌海大凌河口等7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通知
国海环字〔2016〕705号
辽宁、河北、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厅(局):
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你厅(局)申请建立和调整的辽宁凌海大凌河口等7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立辽宁凌海大凌河口、北戴河、玉环、宁波象山花岙岛等4处国家级海洋公园。
二、原则同意锦州大笔架山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调整范围并加挂国家级海洋公园牌子、盘锦鸳鸯沟国家级海洋公园调整范围并将名称更改为辽河口红海滩国家级海洋公园、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明确功能分区并加挂普陀国家级海洋公园牌子。
三、你厅(局)应会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尽快组织落实管理机构和建设管理经费,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适度利用区在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的同时,应注重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你厅(局)应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面积和范围,抓紧组织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界线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的依据。
附件:辽宁凌海大凌河口等7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