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07〕65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海洋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国家海洋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的公文(包括电报等,下同)是国家海洋局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是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熟练掌握各种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技能。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和格式
第九条 公文的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必须标注全部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姓名的排列与发文机关排列相一致。
其中,“请示”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有两个以上主送机关的,采取按照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的顺序排列。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批转、印发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印发的“通知”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个数一般不得超过5个。国家海洋局上行文的主题词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第一个词必须是“海洋”。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十五)电报格式按照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机关各部门发文代字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