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8〕273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海籍管理制度,我局编制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修订了《海籍调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6日印发的《海籍调查规程》(国海管字[2002]22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