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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00014189/2011-02390

法制与岛屿权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29日

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海岛字〔2011〕2号

 

 

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目前,各省依据法律规定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正在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为了进一步指导和推进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全国海岛分类保护体系

    海岛分类管理是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要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与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实际,对本省海岛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采取全国统一分类体系,将海岛分为三级十五类,具体分类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二、明确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与期限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涵盖本省海域范围内所有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远期可展望至二十年。

    三、合理确定海岛分区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各省根据海岛数量、自然地理属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和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本省海岛进行分区管理。确有必要分区的,应确定分区依据,论述各分区的状况、范围、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各海岛分区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四、积极安排海岛保护重点工程

    为保证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解决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特点,确定需要完成的重点工程。重点工程的内容可涵盖海岛资源调查、生态系统保护、整治修复、可再生能源利用、特殊海岛保护等方面。

    五、规范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形式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规划研究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其中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为报批材料,图件和研究报告等为报批材料的辅助材料。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采用A4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成果图件采用A3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jpg格式,并提供图件的原始文件(如CAD,或其他带有坐标的数据格式)。

    附件: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有居民海岛

特殊用途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

 

无居民海岛

特殊保护类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国防用途海岛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一般保护类

保留类海岛

适度利用类

旅游娱乐用岛

交通运输用岛

工业用岛

仓储用岛

渔业用岛

农林牧业用岛

可再生能源用岛

城乡建设用岛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说明:

    一、有居民海岛

    1.特殊用途区域,是指设置在有居民海岛上的领海基点、国防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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