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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5]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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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189/2017-0475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04日

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5]51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取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国海环字[2004]503号)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从即日起海洋工程建设单位不再编制环评大纲报我局审查备案,直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编制环评报告书,并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报告书的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核准。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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