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9条法律解释的通知(海办环字〔2009〕449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了法律解释,明确海上油气田的投资主体应当承担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责任,履行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义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所需专项资金。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名称 |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9条法律解释的通知(海办环字〔2009〕449号) | ||
索引号 |
00014189/2017-04759 | 主题 |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07日 |
各分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了法律解释,明确海上油气田的投资主体应当承担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责任,履行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义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所需专项资金。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