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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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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189/2017-04785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0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海洋事业发展中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支撑作用,全面推进海洋标准化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思路

  (一)海洋标准化工作是海洋事业发展的基础支撑。标准在海洋工作中发挥了规范行政管理、服务公益事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作用。首先,标准发挥了技术法规作用,是海洋行政管理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标准化工作是海洋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其次,标准发挥了公益服务作用,海洋标准在海洋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科研调查、防灾减灾、公益服务等领域起到统一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基础作用,是建立海洋业务化体系的首要措施。最后,标准发挥了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标准作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中体现,是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有效手段,通过标准形式将科研项目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于大力实施“科技兴海”,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海洋标准化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海洋工作的快速发展,海洋行政管理与执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公益服务、海洋科技调查等各项工作对标准的需求急剧增加。《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全国海洋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和《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都对海洋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海洋标准化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尽管海洋标准化工作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但是与海洋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海洋标准化工作还存在标准数量偏少、体系不尽完备、支撑作用薄弱等问题。为此,必须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标准化服务于海洋事业发展的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海洋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各有关海洋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机遇、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海洋事业发展的总体方向,以构建海洋标准化体系为核心,提高海洋标准制修订数量和质量,完善海洋标准化工作组织,强化海洋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推进地方海洋标准化工作和海洋国际标准化工作,努力实现覆盖全面、体系完备、先进适用、保障有力的海洋标准化业务体系,为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二、扎实做好海洋标准化重点工作

  (四)实施海洋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国家标准委将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作为今后两年重中之重的工作,海洋标准化体系建设也面临同样的工作要求。为此,必须依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实施海洋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日前,国家海洋局已经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海洋领域相关工作任务的通知》(国海环字[2009]449号文件),对我局各项职能工作涉及到的标准体系建设进行了明确分工,除主体的海洋服务职能由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总牵头以外,其他专门的海监执法、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保护区、海洋仪器设备和海洋能、海水淡化与海水综合利用设备和技术等领域的标准体系编制工作也分别部署到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调研、认真分析本领域海洋标准发展需求,按时保质完成各个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表”和“海洋标准体系表”编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要做好牵头和指导工作,并编制完成“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表”。最终,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整、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前瞻性强的海洋标准化体系。

  (五)加大海洋标准制修订力度。根据海洋各项职能工作的发展需求,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大海洋标准制修订力度。一是在海洋经济宏观管理和服务领域,制定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数据处理和汇总、数据处理软件、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数据库建设、图件制作、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数据库建设、数据动态采集、数据传输网络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技术标准,制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分类和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等标准。二是在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加快海水冷却技术、大生活用海水技术、海水淡化工程技术、海水化学资源提取方法等标准的制定,加大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和温差能等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标准的研制力度。三是在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领域,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术语、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评估技术规范、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海域价值评估、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岛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海岛海岸带数字制图图例图示、海岛可持续开发利用等技术标准。四是在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领域,重点开展海上溢油生态环境灾害应急处理技术,海洋环境监测、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海洋工程施工清洁生产技术、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生态修复等标准的制定。五是在海洋科技调查领域,制定海洋调查方法、科技兴海技术、海洋卫星应用技术等标准。六是在海洋防灾减灾领域,制定完善标准海洋站、大型浮标建造和维护、海平面观测与评价等海洋观测系列标准,风暴潮、海浪、潮汐、海温、海冰预报技术指南,海洋灾害预警报等级等海洋预报系列标准,海洋灾害统计、海洋灾害调查与评估、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灾害区划等海洋防灾减灾系列标准。七是在海洋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海监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的技术方法、行为规范研究,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和处罚执行标准的分类研究,制定海洋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和各项执法技术规范。八是在大洋资源勘探和极地科学考察领域,重点开展大洋资源调查术语、大洋多金属结核矿产资源勘查、深海微生物样品前处理技术、大洋富钴结壳矿产资源勘查、极地科考仪器产品等标准的制定。上述标准的制定中,国家海洋局所属主要技术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沿海地方海洋厅局以及海洋研究机构、海洋院校等也要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区要主动承担海洋标准制定工作,共同努力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导,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海洋标准格局。在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要强化质量监督,完善标准制修订进度月报制度,确保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组建海洋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观测及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海洋调查技术与方法、海洋工程勘察与测绘、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全国湿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滨海湿地分技术委员会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已经获批筹建。各个分技术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开展筹建工作,要选派专业知识扎实、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骨干力量承担具体工作,抓紧拟定标委会组成方案,标委会委员要有充分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与此同时,要结合海洋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研究编制本标委会负责的海洋标准体系框架,提出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单,起草本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填报相关材料,在10月底前按时报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

  (七)加大海洋标准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海洋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重要海洋标准发布后,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宣贯会,国家海洋局有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对新发布的重要标准在业务工作中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和相应配套措施。同时,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及三个海区标准计量中心要加大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对重要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要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海洋标准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海洋标准的贯彻落实,对海洋行政管理及执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等具备地方特定需求的领域,要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充分发挥海洋标准对地方海洋经济建设和海洋行政管理的支撑服务作用。

  三、努力夯实海洋标准化业务基础

  (八)提高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和效率。标准制修订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规则和程序起草标准,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完成工作。同时要提高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科学性和合理性,承担单位要吸收本领域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标准起草工作,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并且广泛听取涉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协商一致,杜绝将起草单位的利益追求纳入标准中,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和适用性。海洋标委会要加强对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动态管理,及时处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标准的内容科学合理和文本规范准确。严格执行标准定期复审制度,做好海洋标准复审清理工作。

  (九)提升海洋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海洋标准化工作服务平台。国家标准计量中心要抓紧建立全国海洋标准制修订信息系统,实现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申报、制修订阶段在线管理、报批复审等工作环节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要建立海洋标准化信息服务系统,海洋标准发布后及时组织印刷出版,强制性及公益性海洋标准在网站上全文公布。建设国内外海洋标准档案数据库,强化国内外海洋相关标准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实现与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链接,解决海洋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传输不畅等问题,为广大海洋工作者提供标准信息服务。

  (十)加强海洋标准的科研创新和基础研究。要组织拟定《海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海洋技术标准发展的重点任务、重点领域、实施策略、保障措施,提高海洋技术标准的适应性和竞争力,满足海洋科技创新和海洋产业发展需要,并将其纳入《国家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纲要》。要坚持海洋标准的制修订与海洋科研相结合,结合国家重大海洋科技专项加强标准化科研创新和基础研究,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将可能形成标准的海洋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纳入标准制修订计划,海洋科研项目应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海洋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以带动海洋标准化水平的整体提升。要及时将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应用,海洋标准研制项目成果可以参加科技成果验收和评奖。同时,还要将海洋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技术规范、规定、指南等,具备条件的可尽快上升为海洋标准,实现基本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十一)积极推进海洋国际标准化工作。要加大海洋领域国际标准采标力度,加强海洋国际标准跟踪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海洋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及时采用和转化。抓住我国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常任理事国的新机遇,加快我国海洋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参加海洋相关国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及研讨活动,积极开展海洋标准化工作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有步骤地提升海洋领域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水平。

  四、建立完善海洋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对海洋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要切实重视海洋标准化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要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及人员,对本部门、单位承担的标准化工作任务要定期督促检查。要建立海洋标准化工作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业务经费中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同时拓宽经费渠道,在海洋重点业务项目中捆绑标准化项目,充分调动涉海企事业单位参与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积极性。

  (十三)加强海洋标准化队伍建设。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要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人员的配备,海洋标委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要从人力、物力、财力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把海洋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海洋人才队伍体系建设规划,通过海洋标准研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逐步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专业过硬、专兼职结合的海洋标准化人才队伍。要加大海洋标准化培训力度,面向各个层次、各类人员举办海洋标准制修订、审查和贯彻实施方面的定期培训。要建立研讨交流机制,强化海洋标准和相关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海洋标委会各委员单位和委员,以及海洋各个领域专家的作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海洋标准化工作,对在海洋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营造有利于高水平海洋标准化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四)加强海洋标准化宣传。利用“10.14世界标准日”、“6.8世界海洋日”等重要时机,充分发动报纸、电视、期刊、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举办座谈会、论坛、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海洋标准化知识和重要标准内容,使广大海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海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创造海洋标准化工作良好的氛围。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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