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
国海办字〔2003〕34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贯彻实施《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我局制定了《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行政处罚听证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内部机构(以下简称“听证组织机构”)负责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负责听证过程中有关案卷材料、听证材料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对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人员
第八条 海洋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海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员设1名以上4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和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五)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七)制作《听证报告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案件承办人员;
(二)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听证过程中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承办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