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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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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189/2006-02755

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29日

2005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05年,我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努力推进海洋事业各项工作,海域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2005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和海域使用统计结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2005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现予以发布。

国家海洋局局长:

 

                                                          2006年1月


目录

 

  • ·概 述
  •    2005年,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以规范养殖用海和围填海管理为工作重点,全面强化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省级海域使用管理立法工作成果显著,海域法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海域权属管理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全面改善。

     

       海域使用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制定取得阶段性成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全面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海岛立法与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海域勘界工作稳步推进。

     

       海洋资质管理等其他各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迈出新步伐。

     

       全面启动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

     

       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圆满完成海域法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 887本,确权海域面积27.3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10.5亿元。 

  • ·1 基本情况
  •     1.1 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
     
      配合国家物权立法,深入开展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积极开展舆论宣传,海域物权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赴福建、广东沿海市县就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及相关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形成了《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招标拍卖和登记等工作程序,完成了《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编写和向国土资源部的报批工作。 
     
      省级海域使用管理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江苏省和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相继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均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六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已提请或即将提请省级人大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山东、福建、广东和海南等省海洋部门分别会同本省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海域使用金征缴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沿海各地区全面清理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海域使用管理体制和机制。
     
      1.2 海域权属管理
     
      海域权属管理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全面改善。沿海各地区以养殖用海和建设项目用海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了海域使用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和时限要求,建立预审、内部审核、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等制度,实现了海域使用审批的公开公正和高效便民。
     
      沿海各地区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2005年,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和福建等五省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实践,通过招标、拍卖共设定海域使用权65宗,确权海域面积6 238.56公顷。沿海各地区逐步开展海域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登记管理工作,推进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了海域使用权在盘活资产、保障信贷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有效协调了各行业用海矛盾,有力保障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促进了海洋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拍卖现场
     
      2005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 887本,确权海域面积272 555.32公顷。
     
      1.3 海域有偿使用
     
      沿海各地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力度。2005年,全国征收海域使用金105 213.97万元。
     

    全国海域使用金标准制定工作会议
     
      全面开展海域分等与海域使用金标准制定工作。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和天津师范大学等五家技术单位组成的项目组,完成了11类用海、428个样点、5万多个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形成了19个成果报告。
     
        河北、福建和浙江等省开展了省级海域分等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制定工作。河北和山东等省开展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试点工作。山东省规定所有生产经营性填海项目,都必须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1.4 海洋功能区划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与报批工作继续推进。河北、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六个省(直辖市)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均已上报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新用海项目都不予批准,对不符合功能区划的已有用海项目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确需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1.5 海岛管理
     
      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全面推动海岛立法工作。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举办海岛法研讨会、开展国外海岛立法调研,并继续组织开展海岛立法专题研究。

    厦门市猴屿岛碑
     
      地方海岛立法与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部分省市已启动地方海岛立法调研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开展了海岛管理工作实践;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厦门市完成全部无居民海岛的岛标设计,并已对部分海岛进行了立碑建设。
     
      全国第13次海岛联席会议于2005年9月在山东省长岛县召开,会议就海岛的政策制定、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国家海洋局与民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海岛地名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认真分析了我国海岛地名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部署了下一步海岛地名管理工作。
     

    海岛管理信息系统界面
     
      海岸带海岛基础数据库建设按计划推进。全国海岸带海岛综合调查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全面结束;完成了10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岛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海岛管理和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
     
      1.6 海域勘界工作
     
      海域勘界工作稳步推进。全国省际间海域勘界的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相关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津冀北线、津冀南线和粤桂线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全国已勘定120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完成界线总数的50%,其中海南省已全面完成本省县际海域勘界任务。
     

     

      在海域勘界过程中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天津市完成了全部海岸线的修测工作,并已报市政府审批。福建省已基本完成入海河口海岸线的确定以及海岸线的修测。山东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市也已确定了海岸线。
     
      1.7 其他各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海洋资质管理 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质量管理的通知》,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报告书编制和审核、围填海项目论证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完成了79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资质年审工作。山东和广西等省(区)建立了省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工程师海洋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及执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正式成立。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完成了对50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单位的系统硬件配置工作。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纳入海域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化管理。
     
      海底电缆管道管理 2005年,国家海洋局共签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15本,海底电缆、管道铺设长度1 293.45公里。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完成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明确了2个省、7个市作为项目的试点单位,全面启动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2 专项行动
  •     2.1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

     

      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建设工作会议,并印发了《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百县示范活动是在今后三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内,以养殖用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创新养殖用海管理体制和机制为突破口,总结并推广各地养殖用海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基层海域管理能力,全面加强和规范养殖用海管理。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圆满完成海域法实施情况检查工作。2005年7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检查组,分别赴山东、浙江和广东检查了海域法实施情况,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理顺围海造地、河口区域海域管理体制提出了五条建议,推动了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全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建设工作会议

     

        2.2 海域法实施情况检查

    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圆满完成海域法实施情况检查工作。2005年7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检查组,分别赴山东、浙江和广东检查了海域法实施情况,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理顺围海造地、河口区域海域管理体制提出了五条建议,推动了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海域法实施情况检查组在广东省实地考察用海项目

  • ·3 统计分析
  •     3.1 海域使用管理现状
     
      截止2005年年末,全国已确权海域面积951 978.09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905 418.41公顷,公益性项目46 559.68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1 979本,其中经营性项目30 940本,公益性项目1 039本。
     
      国务院批准确权海域面积50 824.88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84本,全部为经营性项目。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权海域面积和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情况分别为:辽宁省245 091.52公顷,6 707本;河北省27 352.40公顷,1 119本;天津市16 917公顷,66本;山东省222 188.34公顷,7 008本;江苏省165 551.12公顷,949本;上海市811.36公顷,4本;浙江省61 561.37公顷,2 620本;福建省78 268.81公顷,5 708本;广东省62 896.09公顷,2 343本;广西壮族自治区12 579.75公顷,4 185本;海南省7 935.45公顷,986本。
     
    表1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确权现状

     

      主要用海类型及其确权海域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790 641.35公顷,交通运输用海50 856.11公顷,工矿用海40 179.65公顷,旅游娱乐用海5 658.33公顷, 海底工程用海18 001.03公顷, 排污倾倒用海1 034.56公顷, 围海造地用海31 153.09公顷, 特殊用海9 181.88公顷, 其他用海5 272.09公顷。
     

    <

    全国各用海类型已确权面积百分比
     
      3.2 2005年海域使用管理情况
     
      3.2.1 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2005年,全国共确权海域面积272 555.32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263 866.76公顷,公益性项目8 688.56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 887本,其中经营性项目6 744本,公益性项目143本。
     
      国务院批准确权海域面积16 247.89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5本,全部为经营性项目。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权海域面积和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情况分别为:辽宁省43 221.49公顷,1 721本;河北省11 313.24公顷,577本;天津市934.71公顷,24本;山东省66 278.81公顷,1 648本;江苏省80 403.89公顷,434本;浙江省17 280.01公顷,526本;福建省23 648.53公顷,1 308本;广东省10 581.71公顷,258本;广西壮族自治区1 588.99公顷,311本;海南省1 056.05公顷,45本。
     
    表2 2005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各用海类型的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238 808.47公顷,交通运输用海10 831.26公顷,工矿用海7 332.66公顷,旅游娱乐用海823.04公顷,海底工程用海1 319.78公顷,排污倾倒用海68.15公顷,围海造地用海11 662.24公顷,特殊用海965.52公顷,其他用海744.20公顷。
     
      3.2.2 海域使用权注销情况
     
      2005年,全国共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1 390本,其中经营性项目1 360本,公益性项目30本;注销海域面积67 113.24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65 111.57公顷,公益性项目2 001.67公顷。
     
      3.2.3 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
     
      2005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105 213.97万元。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用海项目缴纳海域使用金31 147.55万元(直接缴入中央财政17 070.89万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项目缴纳海域使用金数额分别为:辽宁省19 558.66万元,河北省3 468.12万元,天津市2 811.15万元,山东省22 772.93万元,江苏省2 436.79万元,浙江省1 402.89万元,福建省7 886.33万元,广东省5 746.58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6 842.86万元,海南省1 140.11万元。
     

    img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alt="" complete="complete" oldsrc="W020180630415448146485.jpg" src="/webpic/W0201806/W020180630/W020180630415448146485.jpg" style="padding: 0px; margin-right: 0px; margin-left: 0px; border: 0px; vertical-align: middle; list-style: none;" border="0" />

    2005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比较
     
      各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分别为:渔业用海15 591.61万元,交通运输用海15 743.02万元,工矿用海5 211.82万元,旅游娱乐用海310.69万元,海底工程用海4 561.08万元,排污倾倒用海118.86万元,围海造地用海63 633.70万元,特殊用海4.26万元,其他用海38.93万元。
     

    2005年主要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百分比
     
      3.2.4 2005年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情况
     
      2005年,全国共有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和福建等五省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实践,通过招标、拍卖共设定海域使用权65宗,确权海域面积6 238.56公顷。其中,通过招标方式,批准使用并确权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25本,面积2 400.86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297.27万元;通过拍卖方式,批准使用并确权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40本,面积3 837.70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1 662.93万元。
     
    表3 2005年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情况

     

      3.2.5 2005年海域使用权变更情况
     
      2005年,全国共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证书数量为1 647本,面积为103 024.50公顷。其中,转让217本,面积7 152.12公顷;抵押659本,面积29 616.88公顷;转移9本,面积2 284.65公顷;更名、更址188本,面积18 384.12公顷;续期574本,面积45 586.73公顷。
     
      3.2.6 2005年临时用海管理情况
     
      2005年,全国共发放临时海域使用证书80本,临时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面积4 864.94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数额为60.42万元。
  • ·附录:名词解释
  •   1.确权海域面积:是指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2.渔业用海:是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养殖用海、增殖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

     

      3.交通运输用海:是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锚地和路桥用海。

     

      4.工矿用海:是指开展工业生产及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临海工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和油气开采用海。

     

      5.旅游娱乐用海:是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海水浴场和海上娱乐用海。

     

      6.海底工程用海:是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仓储用海。

     

      7.排污倾倒用海:是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废的海域。包括污水排放用海和废物倾倒用海。

     

      8.围海造地用海:是指在沿海筑堤围割滩涂和港湾,并形成土地的工程用海。包括城镇建设用海、围垦用海和工程项目建设用海。

     

      9.特殊用海:是指用于科研教学、自然保护区、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自然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10.其他用海:是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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